购车,要先交定金后提车。那么,消费者在购车时预先支付了定金,可没等新车到手,车价就下调,此刻的消费者是否可以按照当下的市价支付剩余的款吗?要是又遭遇商家延迟交车,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?就此事,记者采访了我市相关法律专业人士。
东胜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苏华表示,交了定金后车辆价格下跌,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,应当根据购车时签订的《汽车销售合同》约定为准。如合同内容约定可以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,则消费者可依据合同约定主张权益。如合同明确约定对车辆的价格不得调整,但经买卖双方沟通协商,且在汽车销售店同意的情况下,可以按照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价格确定购车款;若汽车销售店不同意按照提车时的价格支付尾款,消费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价格支付尾款。
苏华还建议消费者在与汽车销售店签订买卖合同时,对车辆价格可能出现的涨价、跌价问题进行明确约定,以维护自身权益。在没有其他原因或者约定的情况下,双方只能以当时的价格进行交易,因为价格变动是市场化的。所以说,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,又没有其他原因导致购买人错误认识,合同约定的价格应该不能随意变更,否则法律支持不了
除此之外,也有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后,因销售店原因而迟延交车或者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,在交车时,消费者所订车型出现跌价,是否可以主张以提车时车辆的价格支付尾款呢?
对此,东胜区昊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锦介绍说,消费者其实可以选择更好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。销售店因自身原因延迟交付车辆,或经消费者催告仍迟延交车的行为,已构成违约。根据《民法典》 第五百六十三条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:(三)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”之规定,消费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。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七条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”之规定,消费者还可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。
杨锦同时建议消费者,在经营者违约时,应当及时保存证据材料(包括微信、qq、邮箱等沟通记录,现场协商的录音录像,书面催告经营者及时履约的函件等),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,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